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2215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馨居时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3年9月初,原告承租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街××号花明大厦用于经营酒店,并经出租方介绍前往被告处考察装修事宜。原告应被告要求,也为表达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愿望和意向,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账户转账支付意向金100000元,双方约定如未能就酒店装饰装修事宜达成合作、签订合同,被告应随时退还原告意向金。后因出租方原因,原告无法继续承租房屋。在此期间,原、被告亦并未就酒店装饰装修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意向金未果。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0元系意向金,在双方无法就酒店装饰装修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该意向金。故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意向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LPR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尚未签署书面合同,双方意向合作的项目亦未实际履行。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意向金,应由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经查,被告住所地被为西安市高新区××路××号南洋国际5层10507室,属于本市雁塔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案件应当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