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马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大马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30民初856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3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XX新城XX镇X村XX街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大马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迎宾大道东侧(鑫源建材市场A区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尧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阿房一路巨威大**8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风陵渡镇黄河文化园东二排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大马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尧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8元,减半收取3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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