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30民初856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3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XX新城XX镇X村XX街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大马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迎宾大道东侧(鑫源建材市场A区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尧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阿房一路巨威大**8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风陵渡镇黄河文化园东二排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大马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尧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8元,减半收取3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