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马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大马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564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3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XX镇XX村XX街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大马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迎宾大道东侧(鑫源建材市场A区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尧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阿房一路巨威大**8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风陵渡镇黄河文化园东二排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大马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尧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并给付工程款43520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三系该项目的发包方,被告二系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风陵渡镇风陵檀府项目的总承包方,被告一系该项目的分包方,原告系该项目DDC灰土挤密桩班组的实际施工人,2021年11月14日,原告从被告一处承包了该项目的DDC灰土挤密桩施工部分,并于同日进场施工,原告负责的DDC灰土挤密桩施工于2021年12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施工完成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结算,但被告一直推拖不结算。据原告计算该项目的总工程款为761601元,除去已经给付的工人工资、借支以及他项给付,尚欠原告工程款435206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之上,依法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本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给付工程款,该请求不具体,无法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8元,原告预交391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