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28699号
原告:陕西天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XX号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席四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方方,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XX镇XX街XX号。
原告陕西天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天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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