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122执466号
***、陕西天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2021)陕012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天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14.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3964.2元;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7828.4元,总计11792.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28.4元,被执行人陕西天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4040.2元,共计11868.6元。其中11792.6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费76元,上交国库。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本案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天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本院(2021)陕012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