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6执737号
靖边县**商贸有限公司、陕***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6民初165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商贸有限公司材料款120292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853元。
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陕***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商贸有限公司材料款120292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853元、执行费17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商贸有限公司材料款120292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853元、执行费1704元。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商贸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己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己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