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嘉川镇石桥村4组。
法定代表人:昝双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3组。
法定代表人:侯玉国,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金额208034元及利息,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177034元,余额部分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人放弃执行,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益良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