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821民初2118号

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嘉川镇石桥村4组。

法定代表人:昝双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均,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旺苍县普济镇场镇。

法定代表人:马敬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旺苍县普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3组。

法定代表人:侯玉国,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顶,旺苍县普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均,被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工程款208034元,并承担主张权利之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原告通过竞争性谈判取得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通村公路硬化工程,同年12月27日竣工。2016年1月经四川震北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审计,工程造价为708034元。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17年支付工程款300000元,该工程尚欠原告工程款208034元未支付。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而被告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会员为施工合同的签订人,对于未付工程款,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但原告未明确二被告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二被告应当如何支付工程款不明确;二、原告与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是事实,也进行了实际施工,但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该条公路的业主。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只是对县交通局拨付的工程款进行监督,因此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三、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存在。

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虽然原告与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不是该条公路的所有人和建设人,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因此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208034是否属实。首先、根据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四川震北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济镇观音村道路硬化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报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解决2014年观音村通村公司硬化工程项目资金缺口的报告》以及被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旺苍县普济镇政府通村公路项目资金报帐审批单》,可以确定本案涉及的通村公路硬化工程为合格工程,工程款总价款708034元;其次,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已经举证证明了本案涉及的通村公路硬化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了验收以及工程的总价款,那么二被告应对工程款的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二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自认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已经支付500000元,本院予以认可。

据此,本院就本案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7月23日,旺苍县交通运输局以旺交(2014)285号文件,下达了2014年度通村公路建设资金计划。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根据该文件,决定对普济镇大营村张家湾至观音村仓库坝子,全长约2500米的村道路进行硬化。因该条公路位于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将该条公路的施工交由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2014年10月30日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普济镇观音村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甲方和项目实施村相关干部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甲方负责工程资金的组织、支付和工程验收、结算;上级项目资金到位后视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上级项目资金到位后,甲方累计支付工程总造价的80%工程款,下余工程款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复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完善相关工程资料后,镇财政所扣除工程造价5%的质保金后全部支付给乙方;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甲方一次性支付质保金全额;在项目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全部由乙方垫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工程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如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事项引发到镇或者以上单位上访的,按拖欠资金的20%扣减工程款;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5%,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即组织人员、设备、材料等进行施工,2014年12月27日工程全部竣工。四川震北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关于普济镇观音村道路硬化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报告》,该报告认定工程造价708034元。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均认可该审计结论。2015年2月15日被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17年1月25日旺苍县财政局向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下欠工程款208034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208034元是否属实;二、二被告是否负有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第一项争议焦点系对事实的争议,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二被告是否负有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一、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是否负有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本院认为其负有付款义务,理由是:1、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系本案涉及的《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应当承担合同义务;2、《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甲方负责资金的组织、支付和工程验收、结算”,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负有付款义务。二、被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是否负有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涉及的《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不负有履行该合同的义务;虽然被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安排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施工、工程价款审计、工程款支付,但不能据此得出其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即使被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未向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拨付工程款,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请求被告旺苍县普济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其主张给付下欠工程款20803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诉请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利息,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欠款208034元,并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被告旺苍县普济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