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昝双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4010元,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旺劳人仲案(2020)1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旺劳人仲案(2020)1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王 兴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铃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