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1财保141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代理人:唐道文,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2072F。住所地:旺苍县嘉川镇石桥村*组。
法定代表人:昝双德,董事长。
被申请人:董忠孝,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董忠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案外人旺苍县檬子乡人民政府应付被申请人六建公司在旺苍县年精准脱贫项目店坪社道路硬化的工程款285421.38元予以冻结。担保尚某蓉吴某骞自愿以所有的旺房权证东河字第××号号房产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案外人旺苍县檬子乡人民政府应付被申请人六建公司旺苍县6年精准脱贫项目店坪社道路硬化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旺苍县6年精准脱贫项目店坪社道路硬化的应收工程款285421.3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担保人尚蓉、吴名下的旺房权证东河字第××号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4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晓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