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21执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5583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