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67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英,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年3月18日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微信回复收到其代理人代收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且7日内未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舒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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