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25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英,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系原告之妻。
被告:陕西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波,男,1986年9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容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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