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0139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骏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西安骏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阴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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