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6560号
原告:西安茂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月,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骏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1MLF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茂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骏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茂隆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茂隆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
打印人:*** 校对人:***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