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1301号之一
原告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计2686元,由原告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键
人民陪审员 孙万荣
人民陪审员 吕晓红
书 记 员 车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