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8138号
原告: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9元,减半收取计1014.5元,由原告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车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