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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24执1297号 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2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材料款及安装工程款2449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49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9日起付至清偿完毕止),鉴定费损失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468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80852.1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案款276800.13元(其中材料款及安装工程款244971元、自2021年3月19日起算至2022年8月1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3361.13元、鉴定费损失15000元、受理费3468元),交纳本案执行费4052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