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执12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11193487U,住所地陕西省西安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弼堃,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70463H,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汉中市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852.1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