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3546号
申请人: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302553540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工业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办公楼5层(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7342722H。
法定代表人:***。
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102财保18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江阴支行14×××33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以已经向法院撤诉为由,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江阴支行14×××33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