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8601民初1167号
起诉人: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2018年8月9日,本院收到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运输款16453658.67元;2.判令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欠款利息615520.81元(见应收款及利息明细表计算表,暂计算至起诉日);3.诉讼费由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亚新机场本岛填海南护岸钢圆筒项目的钢圆筒和副格转运、装船、运输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乙方将甲方制作的钢圆筒和副格(具体以实际承运数量为准)从洋浦港码头制造基地整体转运、装船、运输至海南三亚施工海域。甲方的现场代表为***,现场负责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涉案设备转运、装船、运输工程的服务质量验收和工程量计量及工程款确认(或结算)的事宜,并负责发送合同履约文函件等项目相关事宜。乙方的现场代表为**。合同同时约定,计划合同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计6个月。办理结算时以实际工期为准,具体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上所载日期为准。合同还约定,合同签约价为暂估总价。合同签约价组成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报价清单的内容,报价清单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甲方以应付账款保理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工程款按月计算,每月办理一次上月进度款结算手续。乙方根据上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次月5日前凭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签证到甲方项目管理部办理上月完成工程进度款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签证资料后10天内完成进度款结算手续,进度款结算手续完成后15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至上个月工程进度款的80%。本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支付至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最终结算价的100%。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将按照拖延支付使用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准)。合同生效后,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根据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具的开工通知已完成所有承运任务,距今已超过3个月,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仅支付15778826.61元,尚欠16453658.67元,因逾期拒不付款,欠付利息615520.81元。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虽多次催要,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仍拒不支付。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亚新机场本岛填海南护岸钢圆筒项目的钢圆筒和副格转运、装船、运输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因涉及海运区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的规定,应属海事法院管辖,因此,相关合同争议不属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通知》(津高法[2014]244号)规定的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通知》(津高法[2014]244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