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民初8364号
原告: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65号金川科技园11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6048号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 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