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海广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

中海某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3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行政副经理,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江下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鄂011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原告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变更一)》(TJ14090901)合同解除;二、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返还《销售合同(变更一)》(TJ14090901)合同尾款142万元;三、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销售合同(变更一)》(TJ14090901)合同违约金92.7万元;四、原告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变更二)》(TJ14090902)合同解除;五、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返还《销售合同(变更二)》(TJ14090902)合同预付款109.6万元。 权利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立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该公司房产、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目前尚未处置。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均无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