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72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檀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30255354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住所地:江苏省**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善桥工业集中区德邦路**号8号。组织机构代码:7770216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被执行人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完全履行(2017)鄂72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72民初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鄢坤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