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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建投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9194)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761号
原告:**建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1650753M。
法定代表人:林辉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育波,男,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52310330L。
法定代表人:齐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荣,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投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建投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投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栾婧鑫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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