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辉建投实业有限公司

**建投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925号
 
申请人: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52310330L。
法定代表人:田小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御博,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桐,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投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1650753M。
法定代表人:林辉滨。
申请人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投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6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投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1xx1052517212内的存款948154.09元。现申请人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予以继续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建投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041052517212内的存款948154.0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李  璐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郝思蒙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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