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文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4759号之一
原告: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建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中,原告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建投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现预收案件受理费21587元,应退还原告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1062元。
审判员 田利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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