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辉建投实业有限公司

**建投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3912号 原告:**建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皓,陕西宽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玥,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建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 本院受理原告**建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陕西省高处作业吊篮租赁统一专业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请西安市XX委仲裁,或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因合同中双方对合同签订地并无明确约定,故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2021年11月19日就同一事实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22年3月3日变更诉讼请求后撤诉,申请人滥用权利。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应当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陕西省高处作业吊篮(吊船)租赁统一专业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请西安市XX委仲裁,或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最先在被告住所地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现在被告认为本仍应由被告住所地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对此意见表示同意。综上,本案由被告住所地即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