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82民初486号
申请人:***,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申请人: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建设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亮,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平县饶阳县2015年超采治理深州段八标段在深州市水务局的工程质保金161200元或其银行存款1612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平县饶阳县2015年超采治理深州段八标段在深州市水务局的工程质保金161200元或其银行存款1612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32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江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培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