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92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5491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虹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9636035H。
法定代表人:***。
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792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68993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资金,显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资金;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绵阳市住建局、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上述事项,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2868993元及利息尚未受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桂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