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9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5491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虹苑路。组织机构代码:7496360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桂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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