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92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5491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虹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963603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79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绵阳市嘉洪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显示存款金额较小,不足以支付本案全部款项。通过传统查询,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本案暂不可处置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合案件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桂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