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剑。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27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