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恢1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剑。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以(2019)川0703执4419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6号2栋1楼6-19号商业用房(监证0117010号)。
现我院已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2021年5月14日,竞买人石航凡(身份证号:5107031987********)以492500元竞得**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6号2栋1楼6-19号商业用房。现买受人石航凡向本院申请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19)川0703执441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6号2栋1楼6-19号商业用房(监证0117010号)的查封;
二、强制注销设定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6号2栋1楼6-19号商业用房(监证0117010号)上的抵押权;
三、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6号2栋1楼6-19号商业用房(监证0117010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石航凡(身份证号:5107031987********)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石航凡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石航凡(身份证号:5107031987********)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浩
审 判 员  张 莉
审 判 员  张 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红军
书 记 员  王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