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恢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剑。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移送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以(2019)川0703执4419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6号2栋1楼6-19号的商业用房(监证0117010号)。我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6号2栋1楼6-19号商业用房(监证0117010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浩
审判员 张莉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