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罗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训洪,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普明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82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6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世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秦 椒
书 记 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