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全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532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全实业有限公司与***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陕0881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工程款362057.65元及利息29864.3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7.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50元及本案执行费538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全实业有限公司偿还403309.74元(包含案件受理费3550元)。执行费5380元已缴纳。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 被执行人***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