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德汇源(西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建德汇源(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2319号 原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建德汇源(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80年09月16日出生,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德汇源(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小  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