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中建德汇源(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2319号
原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建德汇源(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80年09月16日出生,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德汇源(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小 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