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某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某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418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632535.1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已保全查封担保人仲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名下房产,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担保人仲某某支付其案款103万元,申请执行人解除担保人仲某某名下房产且表示不处置该房产并不在主张担保人仲某某的担保责任,剩余案款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银行账户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国土、证券登记信息,在处置担保人刘某某、刘某甲名下涉案房产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故暂不具备处置担保房产的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娟
审 判 员 别致
审 判 员 王昆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严浩
书 记 员 郑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王强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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