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XX月XX日生。
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与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6824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8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已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娟
审 判 员 别致
审 判 员 王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浩
书 记 员 郑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王强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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