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威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汽配园C区16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90328114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联工村3组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919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威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021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于2023年1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7日、2023年3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保险、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1月16日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23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3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6.780357万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申请金额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祥 宇
审 判 员 董 海 涛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郑 煜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