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异447号
申请人陕西巨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办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73263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3522420D。
负责人***。
第三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9190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巨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为由,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随案提交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档案信息显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是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是第三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对(2019)陕0111民初57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陕西巨凝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辛 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