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729号
峨眉山赛建商贸有限公司、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博瑞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403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峨眉山赛建商贸有限公司与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博瑞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631775元,扣除执行费8698元后,将剩余62307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金额,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