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济南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947号之一
原告: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宋振洁,经理。
被告:济南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礼官村路**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徐辉,总经理。
被告:济南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徐辉,总经理。
被告: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耀东,董事长。
被告:淄博周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东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济南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0.00元,申请费2553.00元,共计6253.00元,由原告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俊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