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947号
申请人: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6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KDKH4Y。
法定代表人:宋振洁,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礼官村路东三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T3CM08H。
法定代表人:徐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B座5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N82B88G。
法定代表人:徐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5921143B。
法定代表人:杨耀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周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29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894591605。
法定代表人:朱东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济南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6678.0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济南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06678.09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俊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