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6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林春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崔*,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嘉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叶**,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诉前调确47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林春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6执6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