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华林春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嘉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615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林春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嘉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叶**,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林春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6诉前调确47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嘉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嘉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