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26执1456号
杨娟娥、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娟娥诉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5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受理。本案确认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1133772.53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067元、执行费13738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申请执行人应给被执行人14648元的管理费,被执行人实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27191.53元。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40929.53元(其中支付的申请执行人1127191.53元,缴纳执行费13738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