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尔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娟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财保54号 申请人:杨娟娥,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顺驰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杨娟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1607.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娟娥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1607.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娟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 O 二一 年 八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唐 萍 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