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绵阳泰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民初字第05425号******
原告:绵阳泰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绵阳市。******
负责人:何应明。******
被告: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泰华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泰华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